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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近日,容城法院审结一起袭警案
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雄安新区
辖区内首例袭警罪案件,该判决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在用餐包间内滋事,随意殴打劝阻群众,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
伤。容城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时依法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警车上。被告人金某某情绪失控,对民警言
语辱骂,并连续脚踹正欲上车的民警腹部以及驾驶位民警面部,阻碍执法,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致一名
民警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一方就滋事行为对二受伤群众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二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
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认罪认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袭警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
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